高等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办法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于1939年8月13日议决通过,1942年7月15日议决修正。共七条。规定考试院可就高等考试择定若干类分为初试与再试,初试及格经训练期满举行再试,再试及格发给证书,分发任用。高等考试初试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考试院得酌定录取名额,并得酌察情形,将一、二、三试合并为笔试一试举行。初试及格人员由中央政治学校负责训练,训练期满由考试院举行再试,其总成绩以训练实习成绩和初试、再试成绩合并计算。再试及格人员依其成绩,由考试院分别以荐任或高级委任职分发任用。《办法》适应战时需要,对高等考试的举行办法作了很大改动,通常称之为“高考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