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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高等考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高等考试

民国时期考试种类之一。简称“高考”。为考试院办理的最重要亦为最具传统的考试。含公务人员高考、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考。是政府选拔事务官(文官)的重要手段,也是铨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重要工具。首届高等考试于1931年7月15日在南京举行,设普通行政、教育行政、警察行政、财务行政等人员及外交官五类。考试院院长戴季陶为主考官兼典试委员长,考选委员会副委员长邵元冲为襄试处主任。行扃闱制,典试委员长及典、襄试委员均在闱内命题阅卷,委员长有权增减分数。考试分两梯次并分一、二两试连续举行八天,两试科目不同,成绩合并计算。合格者再于两天后参加三试(面试)。及格者按成绩优劣由铨叙部以荐任或委任官分发任用。1935年,考试法规定国内为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有大学或专科学校毕业之同等学力经检定考试及格者;确有专门学术技能或著作经审查及格者;经普通考试及格四年后或曾任委任官及与委任官相当职务三年以上者得应考。于首都或考试院指定之区域每年或间年举行一次。实际上每年均举行至少一次。高等考试于行宪后增列分省区规定录取名额,以平衡各地人才培育及拔用。考试区域计分苏浙、冀鲁、热察绥、东北、川康藏、皖赣、湘鄂、粤桂、滇黔、闽台、豫晋陕、甘宁青等十二区。省区定额规定省区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名;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人增加一人。对无人达到录取标准之省区得降低录取标准十分,仍无人可资录取时,任其缺额。同时另举办台湾省高等考试适应台湾省区人口相对多而定额少的困境,后又通过典试委员会视成绩好坏决定按定额加若干倍录取,使分区定额之限制失其作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自1942年起办理,初仅医事人员一类,后增律师、农工矿业技师。1949年以后,台湾地区渐次增开医事人员所属医师、牙医师、药师,以及各类农、工、矿业技师,建筑师,会计师等,是专业证照的基本发证条件。另见“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检核”。

高等考试

国民党政府任用人员考试中的一类。包括普通行政、财务行政、外交官、领事官、司法官、监狱官、警察行政、建设、统计及会计、审计等各种人员考试。其应考资格如下:一、专门资格审查及格者;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三、普通考试及格四年以上;四、曾任委任官三年以上;五、高等检定考试及格。考试分为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或第一试、第二试。分三试的考试,第一试不及格者不得应第二试。但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修正公布的《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一试及格第二试不及格者或第一试、第二试及格第三试不及格者,次届应同类考试时得免除其第一试及第二试,惟均以一次为限。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高等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的办法。规定高等考试初试及格人员由中央政治学校负责训练,定期一年,经训练期满后举行再试,再试及格者方发给证书,依法任用;其不及格者得补行训练,但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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