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眼压症
正常人群中所测得的眼压数值平均为10~21mmHg,其最高值不应大于24mmHg(Schiotz)。一般的概念认为眼压经常超过正常高限而不予治疗,经过一定时间后必然会造成视乳头凹陷及视野缺损。近年来,眼科医师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眼压超过正常高限,例如达24~26mmHg,在没有任何治疗的情况下,经多年随访观察,始终不引起视乳头和视野的改变,这一组病人,被称为“高眼压症”。
有关“高眼压症”的问题,各家意见尚不一致,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论点:
有些人认为使用“高眼压症”一词是不妥当的。因为“高眼压症”实际上就是尚未引起视功能损害的早期开角型青光眼,因而主张对这组病人采用药物治疗,如果泛用“高眼压症”一词,可能会对医生和病员造成一种太平麻痹思想,丧失对青光眼的警惕性,最后导致对视功能的损害。
有些人认为“高眼压症”可能代表正常人群中眼压分布曲线的高限,并不一定是病态,因此不必急于治疗。可以通过长期随访,观察其发展。只有出现视乳头和视野变化的迹象时,方予治疗。持这一种意见的人认为“高眼压症”并不就是早期开角型青光眼,但也不否认其中有一部分人在若干年后可能产生青光眼性视乳头和视野的损害。但其发生率仅为5%~7%。
第三种意见实际上是第二种看法的补充: 对“高眼压症”病人进行选择性的治疗。特别对那些有青光眼家族史,双侧视乳头生理凹陷不对称,具有HLA-B7或HLA-B12抗原,有糖尿病,对局部滴用肾上腺素能明显降压,以及滴用地塞米松后有明显升压反应,或血浆皮质类固醇抑制试验阳性的病员,应予治疗。对年逾40或有高度近视眼的患者,以及眼压经常超过26mmHg,昼夜眼压曲线差值、房水流畅系数、饮水试验等指标都倾向于病理范围时,都应给予治疗,而不应无原则地观察等待。实际上,这部分“高眼压症”的患者已经可以归入早期开角型青光眼的范畴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