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驻藏大臣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驻藏大臣 驻藏大臣是清朝中央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全称是“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设正副各1员,副职称“帮办大臣”。清朝设置驻藏大臣主要是安辑藏政,严防准噶尔部的侵扰。明末清初,准噶尔部崛起后,驻牧新疆伊犁河流域。西藏方面由于和硕特部汗王的高压政策,遭到藏族各阶层人民的强烈不满和反对。1682年,当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去世之后,实际掌管藏政的第巴桑结嘉措再也不甘心受制于蒙古汗王,他暗中欲借准噶尔部的力量以达到驱逐拉藏汗在藏势力的目的。在这场斗争中,桑结嘉措被拉藏汗擒杀,六世达赖仓央嘉措也被废除。同时,拉藏汗又另立益西嘉措为六世达赖,结果遭到了西藏三大寺的强烈反对,清政府恐复引起波乱,于1709年派侍郎赫寿赴藏与拉藏汗协办藏事,此时清廷已有派遣驻藏大臣常驻之意。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始置驻藏大臣,至宣统三年(1911年),历184年,驻藏大臣共83任,计57人。帮办大臣共52任,计49人。由帮办大臣升任驻藏大臣者9人。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会同达赖监理西藏地方事务,诸如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财政收支的稽核,地方军队的指挥,涉外事务的处理,司法、户口、差役等项政务的督察等。此外,并专司监督有关达赖喇嘛、班禅及其他大呼图克图(活佛)转世的金瓶掣签、拈定灵童、主持坐床典礼等事宜。创建之始,驻藏大臣仅统领驻藏官兵,督导藏王颇罗鼐总理西藏事务。1750年,驻藏大臣傅清、帮办大臣拉布敦为叛酋珠尔墨特那木扎勒所害。事平,据策楞等所奏《西藏善后章程》,遂废王爵,设噶厦(地方政府),任命四噶伦(三俗一僧)以分权,在驻藏大臣以及达赖喇嘛统驭下协办藏务。1792年,在平定廓尔喀入侵后,清廷颁行福康安所奏《藏内善后章程》,加强了驻藏大臣的权力和地位,并对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此后遂成定制。驻藏大臣之设立是自唐宋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虽人选良莠不齐,明庸互见,但这一制度对于加强祖国统一,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团结均起过积极作用。 驻藏大臣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或“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亦称“西藏办事大臣”,满语称“安班”。清廷派驻西藏地方的最高行政官员。设正副二员,副大臣称“驻劄西藏协办事务大臣”或“驻藏帮办大臣”。康熙四十八年(1709)清圣祖派侍郎赫寿入藏协助拉藏汗办理西藏地方事务, 为清廷在西藏设官办事之始。至雍正五年(1727)*阿尔布巴事件前,清廷派*僧格、*玛拉前往西藏办事,翌年阿尔布巴事件平定后, 始设驻藏办事大臣衙门,而以僧格、玛拉为首任。初无定期,至乾隆十年(1745),始定三年一任,但大臣赴藏就任期限则无具体规定。初期仅统领驻藏官兵,督导*颇罗鼐总理藏务,十六年平定*珠尔墨特那木札勒乱事后,设噶厦,规定凡西藏重大行政事务及藏官任免,藏军调动,均须由噶厦请示达赖和驻藏办事大臣办理。五十八年,清廷颁行*《藏内善后章程》,重新规定驻藏办事大臣的地位和权限, 确认其全面督办藏内事务之权, 主管自噶伦以下僧俗官员的任免,审核对外贸易和财政收支,稽查户口、司法,统一处理西藏地方涉外事宜。对达赖、班禅及其他大活佛转世,也规定必须在其监督下,通过*金瓶掣签确定。辛亥革命后, 末任驻藏办事大臣*联豫于1912年被迫离藏。 驻藏大臣清政府派驻西藏的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初设于1727年,负责统领驻藏官兵,监督西藏事务。1750年后成为行政首脑,1793年其职权得到加强而成定制。驻藏大臣设正副各1人,副职为帮办大臣。至1911年为止,在184年间,共有驻藏大臣83任、57人(最多者3任)。帮办大臣共52任、49人。由帮办大臣升任办事大臣者有9人。 驻藏大臣 138 驻藏大臣清廷派驻西藏地方的最高行政官员。亦称西藏办事大臣。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或“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设正副二员,副职称“协办事务大臣”或“驻藏帮办大臣”。雍正五年(1727)平定阿尔布巴事件后始设。乾隆十年(1745)始定三年一任,就任期限无具体规定。初期权限仅统驻藏官兵。十六年噶厦政府建立后,凡西藏重大行政事务均须请示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办理。五十八年,《藏内善后章程》重新规定驻藏办事大臣的地位和权限,确认其全面督办藏内事务的权力:主管官吏任免,审核对外贸易和财政收支,统一处理西藏地方涉外事宜,监督确定转世灵童的金瓶掣签制的实施。辛亥革命后废。 ☚ 伊犁将军 羁縻府州 ☛ 驻藏大臣清代中央政权驻西藏地方行政长官。设正副二员,任期三年。主管西藏所有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稽查财政,指挥军队,督察司法、户口等事项。 驻藏大臣清朝派驻西藏地方最高行政官员。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或“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亦称“西藏办事大臣”,藏语借用满语称“安办”意为“钦差”。康熙四十八年(1709),首派侍郎赫寿入藏协助拉藏汗办理西藏地方事务,未设大臣衙署。至雍正五年(1727)派僧格、玛拉前往西藏办事。翌年,阿尔布巴事件平定,始设驻藏大臣衙门,以僧格、玛拉为首任。是为清廷正式任命驻藏大臣之始。初无正副之分,七年(1729)始有总理与协理之别。初无一定任期,至乾隆十年(1745),始定3年1任。四十五年(1780)复定正副,副大臣称“驻扎西藏协办事务大臣”或“驻藏帮办大臣”。大臣职责,初仅统领驻藏官兵,查边阅伍,监督行政。及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之后,设噶厦,规定西藏重大行政事务及藏官任免、藏军调动,均须由噶厦请示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办理。五十八年(1793)清廷颁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重新规定驻藏大臣的地位与权限,确认其地位与达赖喇嘛平等;有任免噶伦以下僧俗官员、审核财政、稽查户口、监督司法以及处理涉外事宜等全面督办藏内事务之权;对达赖喇嘛、班禅大师及其他大活佛转世亦规定必须在其监督下,通过金瓶掣签确定。清末撤帮办大臣,添左右参赞各1。辛亥革命后,被迫全部离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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