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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驱口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驱口

 又名驱户、驱丁。元朝的一个特殊阶层,原意为“被俘获驱使之人”,即战争中被俘强迫为奴、供人驱使的人。在北方称“驱口”,在南方作“奴婢”,名不同而实则一。其来源大体有:初为战俘和掳掠所得,后为贩买人口、官家籍没和贫富分化所致,包括蒙古平民因贫困而沦为奴婢的人在内。蒙古灭金过程中,掠民为奴现象非常严重。据记载,窝阔台灭金后,贵族、将校所得驱口,约当原金统治区残存人口的一半。灭宋战争中,掠民为驱现象仍为普遍。元朝统一后,以战俘为驱口的现象明显减少,在镇压人民起义过程中仍有掠民为驱的现象。后来,驱口成了奴婢的通称。宫廷和官府占有大批驱口,称为官户、监户等。其主要被用家内服役、也用于农牧业、手工业生产。但是,农业的主要劳动者是自耕农和佃农,驱口只占次要地位,驱口在手工业中所占比重也不大。驱口地位极低,与牛马无异,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驱口所有者对驱口有人身占有权利,任意转卖,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设有人市,买卖驱口。驱口本人及子女的婚配,需由其主人作主。良贱不能通婚。驱口所受压迫较之一般劳动者更加惨重,因而引起各种形式的反抗。驱口逃亡事件更是普通的现象。在元末农民起义的,许多驱口纷纷参加起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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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口

 宋元时代金军、蒙古军在战争中俘虏的汉族人户。多为贵族占有,被迫从事农业劳动和其它劳役,除对主人纳贡外,又须向国家缴税当差,地位类似农奴;少数成为贵族家内奴隶。此种人口称驱(或作“躯”)口,简称驱。按元代法律,驱口地位和良人(自由民)完全不同,通常不得与良人通婚。《南村辍耕录》云:“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刑律:私宰牛羊杖一百;殴死驱口,比常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所以视奴婢与马牛无异。”他们的户口依附于在主人户下,非放良或赎买不能改籍。

驱口 - 古代制度 - 可可诗词网

驱口

 又叫“驱丁”、“驱户”。是金朝、元朝贵族在战争中掠夺的汉族人口。女真和蒙古贵族强迫他们从事农业劳动或其他劳动。他们要向主人纳贡,向国家纳税当差,不能与良民通婚,处在农奴地位,世代相袭。元朝规定,被掠男子称奴,女子称婢,总称为“驱口”。驱口的社会地位极低,形如牛马。当时的法律规定,私自宰杀牛马杖100,打死驱口无死罪,只杖170。为军队服役的男丁称“驱丁”,若逃跑而又没被抓获,由次亲丁代役。死于军队内的,令其亲丁代补,无亲丁者,以少壮驱丁代之。

驱口

一作“躯口”,简称“驱”。金、元两代对奴婢的称呼。“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 (《南村辍耕录》卷十七)主要来源于战俘, 亦有因犯罪籍没、贫困鬻卖或官吏势家冒籍良民为奴者。驱口成家,称驱户,其子女则为家生奴。地位最低下。“刑律:私宰牛马,杖一百。殴死驱口,比常人减死一等, 杖一百七。所以视奴婢与马牛无异。”(同上)元世祖、仁宗年间有法令规定:严禁奴婢逃亡,凡有捕获逃奴者, 将三分之一财产“与拿获人充赏”。奴婢只能互相婚配, 不许聘娶良家。主人可任意转卖和用作陪嫁品。其积蓄的少量财物, 也常遭主人掠夺。通过赎身可获得良人身分,但费用极高, 一般难以作到。

驱口

驱口

元代的奴婢。原意为“被俘获驱使之人”,即战争中被俘强逼为奴,供人驱使的人。此词始见于金代。在蒙古灭金过程中,蒙古的贵族和将官们掠夺大量人口作为私有,称之为“驱口”。据记载,窝阔台灭金后,贵族、将校所掠驱口,约占原金统治区残存人口的一半。驱口仍种地纳粮,和奴隶制下的奴隶身份不完全相同。但由于他们直接归占领者所有,人身不自由,有强烈的依附关系,类似于农奴地位。

☚ 雇身人   雇工人 ☛

驱口

见“驱户”。

驱口

驱口

又称驱奴、驱户,指在战争中被俘获受驱使之人。始于金朝,元代仍沿用此称。元代驱口为数众多,达百万以上。主要来源是在战争中被俘掠的民户及犯罪被罚、或欠债被逼、饥荒卖身沦为驱口者。驱口为贵族所占有的私产,可随意买卖或馈赠。即使另立户籍,也不得与良人通婚,世代为奴。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少数从事手工业生产和家务劳动。除向主人缴税外,还要向政府纳税服役。驱口制度随元朝灭亡而消亡。

☚ 探马赤军   四等级制 ☛
驱口

驱口

金、元两代对奴婢的称呼。金、蒙军常把战争中俘获的汉族等人口抑逼为奴,以供驱使,称为驱口,即谓被俘驱使之人,以后成为男女奴婢的通称。驱口成家立户便称为驱户。他们大都被贵族占有,地位比良人低,近似奴隶,少数成为贵族的家奴。

☚ 也里可温户   阿寅勒 ☛

驱口

指在战争中被俘虏并被强迫为奴而供驱使的人。主要发生于蒙古灭金、灭宋及元朝镇压人民起义的战争过程中。窝阔台灭金时尤著。当时贵族,将校所掠占的俘奴,几居金统治区残存人口之半。占有者称“使长”,被占有者属于宫廷、官府的称“官户”、“监户”,属于私人的即为普通的奴婢。主要用于家内服役,亦用于农牧业、手工业生产。按法律规定属于贱人与钱、物同为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主人对之有人身占有权,可以任意转卖。元初上都、大都均有买卖驱口的人市。驱口依法可以赎身,但赎价过高,能赎者甚少,即或得以赎身,仍须与原主人保持一定的依附关系。如军户的驱口赎身后即成为该军户的“贴户”,还要津助军役。过重的剥削压迫使他们以逃亡、参加人民起义等方式进行反抗。金末及有元一代,不乏其例。

驱口

简称驱,宋元时代金军、蒙古军在战争中俘虏的汉族人称驱口,户称驱户,男丁称驱丁。金代被虏掠来的契丹人亦称驱。他们大都为贵族占有,被迫从事农业劳动或其它劳役;他们既要对主人贡纳,又须向国家缴税当差,其地位类似农奴,少数成为贵族家庭奴隶。元代法律规定:驱口与良人(自由民)完全不同,二者通常不得通婚。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七记载云:“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刑律:私宰牛马杖一百;殴死驱口,比常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所以视奴婢与牛马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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