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国民议会
马拉维共和国立法机关之一,与总统共同构成共和国议会。该国原为英国殖民地。1963年2月1日实行内部自治。1964年7月6日宣告独立。1966年7月6日成立马拉维共和国,仍为英联帮成员国。国民议会议员必须是马拉维国民大会党党员(马拉维国民大会党为唯一合法政党)。选民须是年满21岁,在国内连续居住2年以上并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马拉维公民。1978年6月国民议会大选后,议会由102名议员组成,其中有87名由直接普选产生,另外15名议员由总统任命。所有民选议员一律由总统终审批准。每届任期5年。1981年3月,议会通过修正案,授权总统可以提出任何人选来担任议员。议长由总统任命,副议长可由总统任命,亦可由议员推荐。总统有权否决议会法案和解散议会。议会设秘书1人,为国家行政官员,负责管理议会日常事务。政府部长、副部长均为国民议会议员。国民议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有权通过、审核国家法律; 法律须经国民议会和总统批准; 若总统不同意国民议会交来的法案,须退回国民议会复议。国民议会再次通过后报经总统审批。国民议会有立法权,1/4议员出席即可开展立法活动。通过普通法案,有出席者的过半数赞成即可。若全体议员的2/3赞成,即可修改宪法。国民议会在财政部长的建议下可以审议财政法案。国民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总统有权随时召集或解散国民议会。国民议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会,在总统指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本届国民议会于1987年5月选举产生,其中民选议员107名,议长马拉尼·莫迪凯·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