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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于元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七月。礼部在致中书省的呈文中呈报东平路所申一案:“马元亨告刘友直原定与妹马三姐作六年舍居婿,未曾过门即前去福州,却娶了赵安奴为妻。”礼部经审议拟判决“合令马元亨将妹别行改嫁”,报请中书省批准,后经“都省准呈”施行,并编入《大元通制》。此案反映出元律例处理婚姻纠纷以“已婚为定”为原则,不承认“未曾过门”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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