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上市管理
在香港申请证券上市,要经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香港政府证券监理处和公司注册处等机构批准、监督和管理。其中,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负责制订上市规则和有关公司证券上市前后发布资料的细则,决定和批准有关公司的上市地位,监督证券上市后是否遵守上市规则,并有暂停或取消上市公司资格的权力;香港政府证券监理处代表政府对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并监督有关公可的上市申请及上市后的活动;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负责确保有关公司公布售股章程以及各帐目是否符合规定等。1986年《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法》(法定规则)以及《公司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了试图进入香港证券市场的股份公开公司必须遵守的原则。具体包括:
证券上市规则:
❶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开公司,上市期间必须保持股份公开;
❷上市公司或集团的主要业务必须获得足够的公众兴趣;
❸上市申请必须得到一个交易所会员的赞助;
❹所发表的全部信息得到上市部门的批准;
❺初次申请上市的公司需按其规模支付10—50万港元的初次上市费,已上市的公司需按预定的比例支付月上市费。
证券上市标准:
❶最低上市的市场资本总额一般为5000万港元;
❷申请上市的证券,已发行部分一般至少应有25%为公众持有;
❸申请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长期的交易记录;
❹在提供的证券中,可向公司雇员或子公司提供的不超过10%;
❺提交的帐目应按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可接受的法定标准和会计标准编制,并由注册审计师审核。
香港对外国投资者持有本地证券没有任何限制。故香港一些主要上市公司已经在境外交易所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