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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负责统筹公共房屋事务的法定机构。1973年根据《房屋条例》设立。房屋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20人,均由香港总督任命。另外还增选委员21人,使房委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委员会下设6个小组委员会,分别监督财政、建屋、屋村管理、居者有其屋、行动事务和上诉等事宜。另设2个特别小组委员会,负责房屋资助和租金政策。房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就公共房屋事宜向总督提供意见;计划和兴建公共屋村,供居民居住;管理全港的公共屋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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