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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美国地方排外(主要排华)法令之一。1852年5月由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拟定。规定凡非美国出生者,如欲在加州境内领得采矿执照,每月须纳税4—8美元。凡居住在中国营的华人,即使非采矿者(如厨师),也须依此法纳税。虽残疾人亦不得免。如遇抗税或逃税情况,税吏有权严惩,自鞭笞、驱逐,直至枪击。自该法实行后,广大华工倍尝苛政之苦。1853年,由加州采金条规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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