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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在几个经济发达的海洋大国把持下,为解决领海及毗连区问题所签订的公约。它是联合国在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当时联合国成员国有40个国家的代表在公约上签了字。1964年9月10日生效。这个公约有利于大国推行海洋霸权主义,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争取和捍卫自主权和保护民族经济的斗争。公约的各项条款,是以国际法委员会1956年提出的报告书为基础,包括许多己确立为国际法惯例的成文规则而制定的。本公约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共32条。第一部分是关于领海的一般规定,领海界限和无害通过权; 第二部分是关于毗连区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该公约不包括在领海问题上争论最多的领海宽度问题。公约把领海视作扩展其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一带的海域。国家对领海拥有以允许外国船只无害通过权为条件的主权。作为领海内测界限的基线,在公约中通常是指海岸低潮线,或者是连结海岸适当地点的直线基线。领海外测的界限,是以基线上的一点为圆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划的一系列弧形上所形成的外切线。关于海湾的宽度,以前规定为10海里,后改为24海里。在划定领海时,对港湾设施、停泊地、岛屿、低潮高地的处理都有相应规定。对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的领海划界问题,原则上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定。允许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但其通过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关于邻接领海的毗连区,是为防止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规章以及为此进行惩治而设立的。其范围以从基线量起12海里为限。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反映了1958当时的法律观点。

☚ 海牙规则   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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