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权近代殖民主义国家、帝国主义国家在半殖民地国家的一种特权,也称“治外法权”。其侨民在居留国犯了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不受居留国法律的管辖,只受本国的领事或由其本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居留国政府不能过问。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英国强迫中国签订《虎门条约》,道光二十四年美国利用《望厦条约》,咸丰八年(1858)沙俄利用《天津条约》,先后在中国取得了此特权。接着,法、日等国也相继在中国取得此特权。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帝国主义国家迫于民族解放运动高涨的形势,被迫放弃在中国的这一特权,但事实上,至新中国成立此种特权才彻底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