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组consular section使馆在接受国首都或在接受国未设立领馆的其他地区内建立的承办领事职务的机构,或称领事处或领事部。领事组由公使或参赞衔总领事或使馆一等或二等秘书主持。派任领事组工作的使馆人员以及另经指派担任使馆内领事职务的人员,其姓名都应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机关。使馆执行领事职务时可以与其辖区的地方当局接洽,或按照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和惯例或有关国际协定与接受国的中央当局接洽。这些使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仍以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规则为准”(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70条)。 领事组consular sec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