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育的管理体制
我国中学音乐教育的管理体制是:
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的教育管理机构是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制订颁发并组织执行国家关于学校艺术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规定、任务、制度等;制定包括中学音乐教育在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学大纲等基本教学文件,组织编审基本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提出教师编制、设备器材配备目录等参考标准;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指导中学音乐教育,组织经验交流与研讨活动;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制订实施细则。地方教育管理机构具体管理中学音乐教育,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国家教委下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有关规定、制度,组织、领导学校及业务部门完成国家教委下达的规划、规定的任务,以及对学校的音乐教育工作进行垂直的日常领导、管理和检查。地方在管理上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及直辖市的区)、县(旗)、乡按职责的划分分级管理。具体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一般说来,县或大中城市的区负有较大责任。地方各级音乐教育管理按工作职责范围又分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管理两部分。前者负责中学音乐教育行政方面的工作,后者主要负责中学音乐教学业务工作。
❷普通中学的校长,作为学校行政负责人,根据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指示,负责学校的行政和包括音乐教育在内的教育、教学领导工作。普通中学一般设教导处,为实行本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下设科教研组。规模较大的中学设有音乐教研组,较小的学校设艺术教研组或音体美教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