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者的称呼。在作战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参战民兵、民工阵亡、负伤后牺牲以及在执行其他任务中牺牲者,均称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者或有特殊功绩的病故者,经一定机关批准,亦称革命烈士。 革命烈士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中国人民和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并按有关规定经法定批准机关批准及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即获得 “革命烈士”光荣称号。具体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1) 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在社会主义时期是指:(1)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 (2) 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 (3)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致被杀害。另外,其他规定以外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革命烈士revolutionary mart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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