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简称“残废证”。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国家和人民群众优待与抚恤的证明书。载有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原因、残废等级、批准机关等。1950年11月25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的指战员,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致残者,一律享受优待与抚恤。并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的大小,由医生根据条例的要求评定残废等级。继续留在部队的,由部队政治机关审核批准;复员转业和住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或荣军学校的,由省(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均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