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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革命根据地禁止童养媳的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革命根据地禁止童养媳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禁止童养媳的规定

童养媳是中国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陋规,是父母包办买卖早婚以及家长制统治的集中表现,完全与婚姻自由原则背道而驰。因此,禁止童养媳便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婚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23年8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就提出:“反对童养媳的恶俗。”1927年2月江西省农民代表大会《农村妇女问题草案》也提出:“严禁虐待童养媳”。同年4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后通过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明确宣布“废除童养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童养媳可无条件提出离异,政府得随时批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于1931、1934年两次婚姻立法都规定:禁止童养媳。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中都重申废除童养媳。如陕甘宁边区和晋察冀边区的婚姻条例,宣布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站年汉)以及废除入赘、早婚及奶婚。1942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具体规定:在本条例施行前之童养媳,不得虐待,未至法定年龄,不得结婚。其自愿另择配偶者,得随时请求解除婚约。男方不得索还婚礼与金钱,并不得讨要在童养期间的一切生活费用。解放战争后期,1949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中,除重申前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明令禁止童养媳的规定继续有效外,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在灾荒年中,或女方家庭确实不能生活,不得已而给人童养者,政府不予追究。如女方长大,自愿脱离童养关系者,男家不得干涉,政府应予批准。由于女方在男家曾经参加劳动,脱离童养关系时,男家也不得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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