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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旧中国的无产阶级,身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资本家的三重压榨,政治迫害严酷,生活状况十分苦痛。工时长,工资低,封建把头对包身工盘剥沉重,女工童工地位更为低下,伤亡病残无人过问。总之,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前,整个工人的生活地位毫无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为了争取和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通过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开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8月在全国开展劳动立法运动,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19条。主要规定:
❶保障政治上的自由。
❷改善经济生活,包括八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和童工。
❸参加劳动管理。
❹劳动补习教育。1926年5月全国第三次劳动大会,总结了几年来的实践经验,专门通过了《劳动法大纲决议案》17条,在上述劳动法案大纲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上述劳动立法,及时指导了全国的工人运动,特别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后的南方根据地,工人阶级取得了部分斗争成果。这是劳动立法的萌芽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劳动立法的曲折发展阶段。1931年11月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共12章75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保护工人的各种制度和措施,对根本改变根据地工人的社会地位,改善工人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当时受到“左”倾路线的干扰,实行了过左的劳动政策,给革命造成很大损失。1933年10月重新修正公布了第二个劳动法,虽有某些条文的灵活规定,但“左”倾政策并未根本解决。抗日战争时期,是劳动立法健康发展阶段。经过几年的实践,逐步克服了“左”倾的偏向,由各抗日根据地制定了地区性的劳动法规,具有代表性的有1941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2年5月《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等。根据战时农村环境,适当地规定了改善城乡工人的各项保护措施。解放战争时期,特别是进入大城市之后,是劳动立法的全面发展阶段。1948年8月全国第6次劳动大会,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全面提出了一般劳动立法的基本方针。按此政策方针,各解放区人民政府陆续制定了各种劳动法规,如华北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哈尔滨市工厂机械安全改进暂行办法》,《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上海市军管会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对于男工、女工和童工一律适用。此外还有对女工、童工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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