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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革命根据地对血亲姻亲的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革命根据地对血亲姻亲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对血亲姻亲的规定

1941年7月7日公布《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的同时,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出51号指示信,对条例的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关于血亲的规定,认为本条例所说的亲,是指亲属,而非亲族。一般所指亲族,是指以男系为主的同宗之族。亲属之含义甚宽,不论宗亲、外亲、妻亲,全是亲属。所谓血亲,是指凡有血统关系者,不论是父系、母系、子系、女系,统叫血亲。血亲又分直系、旁系两种。直系血亲,是指:“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都是直系血亲。前者如父母,是己身所从出。后者如子女,是从己身所出。同时生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子女所生的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都是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如叔父、姑母、堂兄妹,皆与己同源于一个祖父母,舅父、姨母及表兄妹,


革命根据地对血亲姻亲的规定

皆与己同源于一个外祖父母。所谓姻亲,是指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属。其中也分为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直系姻亲,就妻来说,即指公公婆婆;就夫来说,即指岳父岳母。旁系姻亲,包括以下三种:
❶血亲之配偶,如兄弟为血亲,兄弟之妻即为姻亲。
❷配偶之血亲,就妻来说,如大伯子、小叔子、大姑、小姑等;就夫来说,如大小舅子、大小姨子等。
❸配偶血亲之配偶,就夫来说,如小舅子媳妇,小姨子的丈夫,妻侄媳妇等;就妻来说,如妯娌,大姑小姑的丈夫等。因此,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不得结婚的亲属,包括以下几种:
❶直系血亲,如父母亲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❷直系姻亲,如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等。
❸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如兄弟与姐妹,堂兄弟与堂姐妹,从兄弟与从姐妹,族兄弟与族姐妹等(表兄弟姐妹除外);辈分不同者,如舅父与甥女,姨母与外甥,伯叔父与侄女,姑母与侄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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