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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革命根据地对男女青工童工的特殊保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革命根据地对男女青工童工的特殊保护

革命根据地对男女青工童工的特殊保护

由于童工能给中外资本家带来更多的利润,所以许多工厂大量使用童工,以顶替成年工人。雇用童工的多是棉厂、丝厂、烟厂、火柴厂等。年龄在12岁左右,有的8岁甚至只有6岁。据李大钊1926年写的《上海的童工问题》记载,十个区雇用童工的工厂共有275家(外国厂85家,中国厂190家)。共有童工17.3万人。12岁以上的男童工44741人,女童工105921人。12岁以下的男童工4475人,女童工18135人。这些未成年的童工,每天却要随大人做12小时的工。如有身体不支或有困倦,以及损毁原料和工具,便受监工的毒打。尤其是坑下童工更是苦不堪言。如安源煤矿,坑道只有二三尺高,“窿内扯拖工”需要将煤块从狭道中拖出。因此多用身材矮小的童工,背驮或颈顶,跪伏前进。结果这类矿坑的童工几乎全是驼背。但是,童工的工资,却低于成年男工的1/2至2/3。中国的童工,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❶包身工。
❷养成工。
❸旧式学徒工(又称艺徒)。他们的地位大体相仿。为了改革学徒制度,切实保障青工童工的基本权益,新民主主义劳动纲领和法规,逐步提出以下要求和措施:
❶1922年5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纲领》规定:禁止厂主与艺徒私自缔结契约,应制定保护艺徒的法律。同年6月《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也提出“制定保护童工的法律”。1927年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规定:废除包工制和养成工制度,设立艺徒学校。童工与成年工同样享受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的自由。童工学徒加入工会与其他会员待遇平等。
❷关于童工最低年龄的界限,当时没有统一的规定,大体上规定在12—16岁之间。1922年8月《劳动法案大纲》规定:禁止雇用16岁以下之男女童工。1926年5月《劳动法大纲决议案》修改为:禁止使用13岁未满之童工,绝对禁止不及16岁的青年工人作不卫生及危险的工作。
❸减少青工童工的劳动时间。一般规定青工不超过8小时,童工不超过6小时。
❹禁止青工童工做夜工,禁止从事危险、过重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❺严禁贩卖童工,禁止打骂、侮辱、虐待男女童工和青工。
❻改善旧式学徒制度,缩短学徒年限(有的主张二年,有的主张三年),有的提出废除学徒制。
❼保护学徒正当权益,如学徒须有时间受教育,要求师傅传授真实技术,废除进师出师之一切陋规,废除“帮师”制,出师后即与一般工人同样待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严禁雇用14岁以下男女作童工。14至18岁的童工要减少劳动时间,并不得从事繁重危险的劳动。禁止旧式学徒制和养成工制。新学徒制采用工艺学校形式,最长不超过三年,由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及教育部按照职业性质分别作出规定。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规定:12岁至16岁者为童工,16岁以上至18岁者为青工,其工作时间须较成年工人减少1—2小时。分配工种须以不妨害其身体健康与教育为原则。其他边区对于童工的最低年龄,有的规定14岁或16岁不等。学徒年限根据技术繁简,以一至三年为限。解放战争后期,1948年8月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决议规定:妨害身体发育的劳动,不得使用未满14岁的童工。禁止童工作夜工的工种,由各解放区政府以法律规定之。建立新的学徒和养成工制,并将“学徒”与“养成工”加以区分。凡经过一定年限,学习技术而成为技术工人者,为学徒。各种单纯劳动的熟练工人,经过短期学习和训练者,为养成工,而不称学徒。学徒年限不超过三年,公营企业的学徒,经过考试合格者,可提前升为工人。其待遇可依技术进步逐步提高。师徒关系应遵守尊师爱徒的原则。学徒必须尽心学习努力生产,师傅不得虐待体罚学徒,尤须尽心传授技术。新解放地区,不应提“学徒翻身”的口号,以免师徒对立。这些都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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