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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革命根据地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革命根据地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规定

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红军官兵因带花(即负伤)而残废者不得作为离婚理由。红军官兵出外须在4年以上没有信回家者,才准予离婚。《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规定:对红军家属要进行教育工作,自觉免除向红军战士提出离婚。政府须积极帮助红军家属改良生活状况,坚决反对与红军家属的“勾引行为”。1931年11月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1934年4月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时,总结以上经验,作出以下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但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4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抗日战争以后,有的在婚姻条例中,有的制定专门法规,切实保障抗日军人的婚姻。综合起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❶在“一切为了抗日战争的胜利”的原则下,对于与敌搏斗的抗日军人,应予爱护。因此,对其婚姻应有切实保障,对于破坏抗日军人婚姻的行为,一律严予惩处。
❷抗日军人之妻(或夫)未经抗日军人本人同意,不得离婚。
❸抗日军人如5年(有的规定3年或4年)以上没有音信者,其妻请求离婚者,政府应准予离婚。如抗日军人确已死亡、逃跑、投敌或另行结婚者,不受此限制。
❹抗日军人之婚约,如该战士3年(有的2年)无音信,或虽有音信而女方已超过结婚年龄5年仍不能结婚者,得准予解除婚约。
❺夫妻之一方如系荣誉军人,他方不得因残废提出离婚。但性器官残废不能人道者,不在此限。
❻与抗日军人之妻(或未婚妻)订婚、结婚者,一律无效。《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具体规定:与抗日军人配偶结婚者处3年以下徒刑;与抗日军人未婚妻结婚者处2年以下徒刑;对上述非法婚姻从中说和或主持者,处1年以下徒刑;与抗日军人配偶或其未婚妻通奸,或和诱、略诱脱离家庭者,按刑法加重处刑。
❼抗日军人不在家乡,其诉讼行为,除抗日军人本人委托其亲族代理外,其直系尊亲属或兄弟,或部队政治机关派员,或区村优抗委员会,均得代表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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