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革命根据地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革命根据地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规定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红军官兵因带花(即负伤)而残废者不得作为离婚理由。红军官兵出外须在4年以上没有信回家者,才准予离婚。《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规定:对红军家属要进行教育工作,自觉免除向红军战士提出离婚。政府须积极帮助红军家属改良生活状况,坚决反对与红军家属的“勾引行为”。1931年11月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1934年4月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时,总结以上经验,作出以下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但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4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抗日战争以后,有的在婚姻条例中,有的制定专门法规,切实保障抗日军人的婚姻。综合起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革命根据地禁止对孕产妇提出离婚的规定 马专员公断封捧儿婚姻上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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