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革命根据地保护女工的劳动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革命根据地保护女工的劳动立法 革命根据地保护女工的劳动立法在中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中,女工占有很大比重,特别是在缫丝、纺织、火柴、制茶等业。如1924年上海27家外国纱织厂中,女工12458人,占55.5%,女童工(12岁以下)8566人,占34.9%。在39家中国缫丝厂中,女工17895人,占74.5%,女童工3461人,占15.5%。但是,女工的地位却非常低下。男女不平等鲜明地反映在工厂中。男女同工不同酬,女工的许多特殊困难,不仅得不到必要照顾,反而成为中外资本家榨取超额利润以及进行侮辱和虐待的对象。一般女工结婚便要失业,怀孕即被开除。由于产妇没有法定的休假制度,致使产妇因临产不敢请假而把孩子生在车间。由于怀孕期间疲劳过度和营养不良,胎儿“死产率”竟达30%—40%。既或产后能够继续上班者,婴儿也无处托放,不少女工将婴儿带到纱厂,放在脚下,进行劳作,有的祖母带婴儿到工厂等候喂奶。做夜工的女工,在上工前挤出足够的奶水,供婴儿吸用。再如广东的女搬运工,经常肩上担着上百斤的东西,背上还背着“噢噢待哺”的孩子,咬牙坚持劳作。总之,“自国际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以来,无产阶级的妇女渐渐降到工钱奴隶的地位。她们在不堪忍受的工作状态中,作了12小时以上的工作,不过取得比男子更低的工钱。对于女工童工待遇,简直惨无人道”。(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决议》)。因此,“中国共产党认为妇女解放是要伴随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解放”(同上)。与此同时先后提出以下斗争纲领:1922年6月《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最早提出: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制定保护女工的法律。同年7月中共“二大”决议提出:制定妇孺劳动法。以后在各次决议案和劳动法案中,都提出对女工要减少工时,增加工资,孕妇享有不扣工资的产假,婴儿要有法定的哺乳时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女工青工及童工”的保护措施。抗日战争以后的劳动保护条例中,也有关于女工童工的规定。 ☚ 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革命根据地的工会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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