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国家婚姻家庭法概述
15世纪前非洲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基本上由原始习惯法和宗教教规调整,其中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影响最大。15世纪西方殖民主义者进入非洲后,非洲的婚姻家庭法受到西方家庭法律观、尤其是基督教家庭法律观的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相对来说比亚洲某些殖民地国家要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非洲各国先后独立,在沿袭本民族固有家庭习惯法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形成自己的家庭法体系。非洲古老的家庭习惯法的特点之一,是注重强调家族的和睦团结。至今,不少非洲学者仍认为“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联姻”。所以非洲的婚姻家庭法注重家族与家庭团结是其一大特色。从婚姻家庭制度看,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18岁,女16岁,并规定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和子女均需服从他的权威,他对家庭生活福利和子女的教育负责。非洲不少国家的法律对嫁妆制或聘礼制均予以承认,认为这是夫妻生活所必需的,也是对劳动力和生育力转让的补偿。许多国家采取事实婚主义。受传统习惯法的影响,离婚也比较自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可通过一定形式在司法程序之外解决。在家庭财产继承上,比较盛行父系家族财产继承制,但有的地区也存在母系氏族继承财产的观念。本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部分国家颁布了成文的新家庭法。如,马达加斯加于1962年10月1日颁布婚姻条例;马里于1963年2月3日颁布家庭法典;象牙海岸于1966年10月7日颁布婚姻条例;塞内加尔于1972年6月12日颁布婚姻法典;坦桑尼亚于1971年颁布婚姻条例。由于非洲各国社会制度性质不同,这些成文立法有的是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家庭法,有的则借鉴了不少社会主义国家家庭立法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