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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非法堕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非法堕胎

非法堕胎

凡在法律许可范围以外,人为地使胎儿过早娩出 (中止妊娠)者,即属非法堕胎,或称非法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一般都在妊娠早期(3个月内)施行。妊娠第3个月时,孕妇自己已可知道有孕,此时施行非法堕胎的最多。妊娠中期(第4~6个月)进行引产的也有。此时引产的困难与日俱增,危险性也更大。妊娠的最后3个月,施行非法堕胎的非常少见。非法堕胎多由非医务人员或非妇产科专业人员、甚至由孕妇自己施行,且常在秘密的、心情紧张的情况下进行,所用方法有许多是没有医学根据的,例如应用对全身或局部的暴力,或应用某些药物。其结果,常是未能实现流产,却严重损害了孕妇的健康,或引起不完全的流产,或带来许多合并症,使孕妇终生遗患,甚至死亡。对于这种情况,施行堕胎的人显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非法堕胎的案例,法医学鉴定的任务是:
❶确定是否施行了堕胎。
❷查明非法堕胎的方法、工具、时间。
❸确定堕胎的后果或死亡与堕胎的关系。在作出鉴定时应注意与不是由于非法的原因所引起的流产相鉴别,其中包括各种意外损伤、精神刺激引起的流产及习惯性流产等。
确定曾否施行堕胎 主要根据妊娠或新近有过妊娠的证据,并且找到非法堕胎所用手段作用的证据。
施行非法堕胎致死者,其胚胎或胎儿可能并未娩出或娩出不完全。尸体解剖时见到这些结构不仅可证明妊娠,还可推算妊娠的月数。妊娠第1~2周处于受精卵时期;第3~5周逐渐形成各器官的原基,成为胚胎;第6周后则形成胎儿。第一个月末,胚胎长约5mm,多数器官原基逐渐形成。第2个月末起,胎儿大小及发育标志大致如表。

第几
月末
身长
(cm)
坐高
(cm)
体重
(g)
发 育 标 志
23.02.31.1 
37.35.614.2瞳孔膜形成,手指及足
趾已分化,有指甲、趾甲,
胎盘形成
4
5
6
10~17
18~27
28~34
11.2
16~16.5
20.3
105~120
280~300
630
头发出现,体表有胎毛
眼睁开,出现胎儿皮脂
开始有皮下脂肪,肠内
出现胎粪
735~3824.21100~
1200
瞳孔膜消失,面部胎毛
消失
840~4227.7~28.31400~
1700
皮肤红,尚皱
94632.12500皮下脂肪渐丰满,面部
皱纹消失
105035~363300~
3400
皮肤光滑,被有皮脂,除
肩部外,胎毛已消失

尸体解剖时应仔细观察子宫腔内容物,是否有完整或不完整的胎儿结构或绒毛或胎盘。有时,上述成分通过堕胎时造成的子宫穿孔进入了腹腔。在多数情况中,胎儿已被娩出,仅有胎盘残留(多位于子宫底部)。即使做了刮宫,也还可能有部分胎盘残留。根据胎盘绒毛的特殊结构,可以识别。在妊娠初期,胎盘尚未形成,但绒毛组织早已出现(2周后)。妊娠月数越大,子宫上的胎盘痕迹范围越广,越易遗留绒毛组织。在流产后,绒毛组织可继续存在几天,有的甚至遗留达2~3周之久。
对于施行非法堕胎已将胎儿娩出后死亡的案例,要在其住房或周围环境寻找被丢弃的娩出物。如能找到,经肉眼检查或必要时作组织切片检查,证明有胚胎或胎儿或绒毛结构,即可证实曾施行堕胎。
妊娠子宫日渐增大,其血管和淋巴管也增生扩张,产后依然相当扩张,直到子宫完全复旧,才渐回复正常大小。在分娩后不久就死亡者,子宫颈管仍保持开放,可容1~2指通过。妊娠早期流产者,宫颈外口可无裂伤,仅见充血肿胀。在流产后2~3天,这些改变已不明显。中期引产者,宫颈可有裂伤,并有充血出血痕迹。如果胎儿的结构已全部排出,则除有绒毛残留外,仅从子宫本身的表现不能确证曾否妊娠。子宫蜕膜属母体成分,不能作为妊娠的证据。子宫的大小,只可作为估算妊娠时间的参考。一般未妊娠的子宫,大小约为:长6.5~7.5cm,宽4~5cm,厚2.5cm。妊娠第9个月末子宫长达27~30cm。胎儿一经娩出,子宫迅即缩小。即使足月分娩,在产后2天,子宫已缩到18cm长,10cm宽;产后5天,缩到12.5cm长。但完全复旧则大约要40天。
妊娠期间,黄体增大,直至妊娠5个月后又渐缩小。尸体检查时发现增大的黄体,可作为妊娠的佐证。在极少数情况,妊娠时可找不到黄体。故根据不见黄体来排除妊娠必须慎重。
妊娠第3个月起可见乳房的改变,但只在过去未有妊娠史的妇女,才可作为妊娠的佐证。乳房的改变主要是:乳头突起,乳晕增宽且颜色变深,乳晕中的皮脂腺增大,并形成皮脂小结,乳房增大,乳腺腺泡增生形成结节,有时可见皮下静脉显露,乳房增大迅速者皮肤可形成放射状纹。妊娠3个月后乳腺可挤出水样乳汁,称为初乳,其内含初乳小体,在未腐败的尸体上,这种现象均可见到,可作为妊娠的证据。
妊娠第4个月后,腹壁皮肤可发生色素沉着,主要分布在脐周及沿腹壁正中线处,形成黑线。分娩以后逐渐消退。如见到上述现象,有助于证明妊娠。妊娠的中、后期,由于腹部膨隆,腹壁皮肤可形成妊娠纹,也可作为佐证。但这仅在无妊娠史的妇女才有价值,而且,在曾有大量腹水、腹内巨大肿瘤者,亦可有相似的纹,应予注意。
妊娠时,绒毛膜分泌多量促性腺激素,进入血液并从尿中排出。用免疫测定法可以从尿中查出此激素,或作青蛙(或蟾蜍)试验亦可测出。尿中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从末次月经后35天起即可测出,停经后第60天达最高峰,此后渐减少,在妊娠第18周降至较低水平,分娩后4天左右消失。但如尚有绒毛残留在子宫内,则2~3星期内可持续阳性。无论尸体或活体检查均应取尿液作检验。但葡萄胎或绒毛膜上皮癌患者,亦均阳性,且效价特别高,要注意鉴别。
堕胎后未死者,原有各种妊娠时的表现将迅速减退而至消失。故仅在刚堕胎后短期内检查才有意义。上述尸体检查所见宫颈、乳腺、腹壁的改变在活体上均可见到。此外,阴道检查还可发现恶露。分娩后3~4天内,恶露有血染,称为红恶露;嗣后的4天中,恶露如浆液状,称为浆液性恶露;最后变为黄白色,称为白恶露。约在产后2周逐渐消失。在施行人工流产或中期引产者,也多少有些恶露,但持续时间短,数日至一周即渐消失。
查明非法堕胎的手段 如系使用全身性暴力作用引起堕胎者(例如剧烈跑跳、骑马、揉压下腹部等),常不易证明。使用局部暴力 (包括刮宫及使用有局部刺激作用的药物)引起堕胎者,有时可见到下列证据:
❶宫颈上的钳痕,是在扩张宫颈时用钳夹住宫颈前唇遗留的痕迹,常用齿状宫颈钳,钳痕上下或左右两个对称,相距约1.0cm。
❷宫颈口擦伤,是在塞入条形物时形成的。
❸子宫内膜刮痕,在子宫内膜上不均匀地分布,有些部位内膜已被刮脱,有些部位还存在。胎儿或胚胎组织亦可有不同程度的断裂、刮损。
❹子宫壁穿孔、坏死、出血,有的还遗留有插入的异物(如探针、植物根茎、发夹、灌肠注射器等)。
❺有局部腐蚀作用的药物,如用固体高锰酸钾或升汞塞入者,可见腐蚀坏死,有的还有药物遗留。
❻注射入宫腔的药物的残余。如注入的各种油类、子宫软膏、中药残渣。有的用来苏水、高锰酸钾液、肥皂水等。亦可能还残留有塞入的滑榆皮或压缩海绵条等。
许多种药物曾被用来进行堕胎。其中有些能刺激子宫平滑肌引起宫缩,有些是强烈的泻药或能引起盆腔充血及子宫内膜充血、出血的药物;另一些则根本对子宫没有作用而被误传为可以堕胎的。通过内服药进行堕胎者,如发生中毒死亡,可能在体内找到所服药物。曾报道用巴豆油、蓖麻油、甜薄荷油、艾菊油、芸香油、肉豆蔻油、松节油、桧尖油、药西瓜、棉根皮、斑蝥、水杨酸甲酯、黑嚏根、芦荟等药内服堕胎。这些药物均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可引起严重胃肠炎,激惹肾和膀胱,可致流产。有的内服白磷、砒、芹菜脑(apiol)等亦有类似作用。但上述药物在引起流产时,其剂量常已达中毒或致死量。能引起子宫收缩的药物中常见的有奎宁、麦角、垂体后叶素或后叶催产素等。此外,还有许多剧毒药都曾被误作堕胎药应用,如升汞、来苏、草酸、氨基喋呤、对硫磷、钩吻、夹竹桃叶、番红花等,应用不当都易致死。对有服药堕胎致死可疑者,均应注意可能由毒物引起的内脏改变,并采取有关检材作毒物化验。
确定堕胎的后果 堕胎的后果常见的有下列情况:(1)上述药物引起的中毒。也有少数可由药物过敏致死。使用麻醉药者,也有麻醉致死的。
(2)大出血。常由阴道与宫颈裂伤或子宫穿孔引起。非妊娠性子宫不易穿孔,妊娠子宫由于子宫壁变软、变薄而易穿孔,继之发生大出血。有的是腹腔内出血,有的是阴道大流血。而孕妇又因不愿让人知道,未能及时救治,可致出血休克而死。流产不完全者,由于部分胎盘滞留,即使子宫未穿破,也可发生大出血。使用高渗盐水与羊水交换的方法堕胎者,也可发生大出血。这是由于注射高渗盐水引起了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继而全身纤维蛋白溶解亢进,同时因分娩过程激活了子宫组织内存在的纤溶前活化因子,使纤溶酶原被激活为纤溶酶,以致出血不止。
(3)感染。细菌由外阴部及会阴部进入或由不洁堕胎工具带进子宫腔,特别是在子宫壁有损伤或使用了刺激性药剂时更易发生感染。在使用不洁的器械施行堕胎者,感染的发生率特别高。感染常在堕胎后逐渐表现出来,数天或一周内可发生败血症。病原菌最多见是链球菌、葡萄球菌,也可有大肠杆菌、魏氏梭状芽孢杆菌、产气荚膜杆菌。个别病例可感染破伤风。魏氏梭状芽孢杆菌在有些正常妇女生殖道内就可存在,当阴道或子宫壁组织受损伤发生坏死时,它便侵入组织而致病,可引起败血症。患者皮肤呈棕黄色,血清呈紫红色,尿呈暗红色。1~2天内便可致死。其余各种细菌可引起局部的蜂窝组织炎或引起腹膜炎、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进而可致肝、肾功能衰竭,感染性休克,出血性综合征,肾上腺功能衰竭等而死亡。
(4) 反射性休克。由于宫腔及宫颈被用强力扩大,又没有注射麻醉剂,刺激过快过强,可引起反射性休克。在一些用手指扩大宫颈或用较粗的条形物塞入宫腔,或向官腔内注射药液(特别是热的液体)的案例,都曾有发生反射性休克而即刻致死者。
(5) 羊水检塞。堕胎时胎盘过早剥离,同时发生羊膜穿破者,羊水可从胎盘下的血窦进入孕妇的血循环,引起羊水栓塞。无论是宫腔内插入圆形物或水囊引产,都可导致羊水栓塞。由于羊水内含有多量上皮细胞、毳毛、胎粪、胎儿皮脂、粘液等物,可引起孕妇的过敏性休克,立即致死。羊水还具有强烈的凝集酶活性,故也可引起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纤维蛋白原耗竭;同时羊水也能激活纤溶酶原,破坏体内的纤维蛋白原,引起凝血功能障碍,孕妇可发生大出血致死。尸体解剖在肺的血管内可见成堆的鳞状上皮细胞、胎儿皮脂、毳毛等,有时还有粘液、胎粪。在子宫的静脉窦内也可见到这些成分。如取死者下腔静脉或右心血液进行离心沉淀,在红、白细胞之上还可见到一层上述羊水成分的沉积物。
(6) 空气栓塞或脂肪栓塞。不很多见。在用压力将液体压入子宫腔,同时带入了大量空气时(例如注入含大量泡沫的肥皂水,或注液的注射器未排去空气),空气可从剥离的胎盘下的血窦进入孕妇的静脉,从而引起右心及肺的空气栓塞。一次进入空气超过60~100ml便可致命。孕妇可在2分钟内昏厥,10分钟内死亡。但也有经1~2天才死亡的。如空气进入大循环,则可发生心肌及脑和其它内脏的空气栓塞。尸体解剖前如作胸部X线摄片,可见到右心、肺动脉干内有空气。
少数向宫腔内注入油剂或使用子宫软膏堕胎的案例,也曾发生致命的肺脂肪栓塞。
为了证明非法堕胎或堕胎致死,除检查活体或尸体外,还要从周围环境及堕胎术施行者的住处或工作室寻找证据。因此,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尸体或活体检验的结果报告公安机关,以便必要时对堕胎术施行者的住所或工作室进行搜查,及时获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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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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