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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非因工伤残保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非因工伤残保险

又称“普通伤残保险”。劳动者或被保险人由于非职业伤害原因 (与生产、工作无关的原因) 负伤致残或患病致残,经鉴定为持续或永久地、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立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在医疗终结之前尚未确残的情况下,应享受短期补助待遇,包括负伤期间医疗待遇和治疗期间生活待遇 (如病假工资)。短期补助待遇享受一定期限即行终止。如果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残疾持续或永久地、部分或全部丧失了劳动能力,则应享受区别于因工伤残的普通伤残保险待遇——伤残抚恤金。国际上伤残抚恤金通常采取长期支付现金补助的形式,称作 “伤残年金”。
具体到中国的非因工伤残保险待遇,则采用延长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简称 “病伤救济费”,又称 “劳保工资”) 和提前支付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方式予以实现。一般情况下,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在6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依据连续工龄,按月付给职工本人标准工资40%至60%的病伤救济费,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或死亡时止;机关事业单位则按照《国家和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依据工作年限长短,按月付给职工本人标准工资70%至80%的病假工资,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无论在企业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如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则应该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不具备退休条件,则应该退职,享受退职待遇,直至去世为止。
世界上第一个工资收入者的伤残保险计划,是德意志帝国在1889年创立的。世界各国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主要条件:一是需确定被保险人残疾的程度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二是被保险人应具备一定的交纳保险费的期限,或一定的就业期限,或一定的居住期限; 三是对被保险人领取伤残抚恤金往往没有年龄限制。
伤残保险遇到的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就是残疾的定义和残疾的鉴定评估问题。几乎每个国家的立法,都对鉴定残废程度的标准作了规定。工人丧失从事正常职业工作能力2/3者,通常可以享受全额伤残抚恤金;但是也有一些国家规定丧失从事正常职业工作能力在1/3至1/2之间,即可享受待遇;另有一些国家则规定丧失从事正常职业工作能力达100%者,方可享受。对于完全残废者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发给相当于基本抚恤金50%左右的长期护理补贴。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上限通常为正规的退休年龄,这样伤残抚恤金就可转化为养老金,因此某种意义上说,伤残抚恤金就是早期的退休养老金。关于伤残抚恤金的给付标准,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一个标准受益者 (有妻子和2个儿童的男子)的伤残抚恤金,为原工资的40%。具体到世界各国待遇标准各异。由于非因工伤残保险不具有补偿性,仅属于一般的补助救济,因此常与工伤保险分别立法、分别管理,其待遇总水平一般低于工伤保险10%。但在少数不强调个人交费的国家,也把非因工伤残保险与工伤保险合并立法,经费从综合社会保险基金中开支,甚至待遇也完全一样。国际劳工组织1944年“收入保障建议书 (第67号)”还提出了这样一条原则,即伤残抚恤金的授予,要考虑到劳工就业市场的状况。如果残疾者不能根据其残废程度安排适当的工作,那么他至少具备了享受临时伤残抚恤金的资格条件; 如果残疾者在体力和职业康复的过程中,似乎能够找到适合他从事的职业,那么应当在康复开始时,发给他保健津贴(maintenaincebenefit)。这就明确了伤残年金与其他临时性津贴的区别。由此可见,非因工伤残保险经常与疾病、老年、工伤、失业等其他保险项目相互交错、相互影响,因而它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社会保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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