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jí tǐ hé tóngколлект вный договóр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约”“团体协约”等,是工会代表单位全体职工与企业行政(或雇主)之间签订的以改善劳动条件、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我国一些企业签订的共保合同、双保合同,属于集体合同范畴。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原则是:劳动合同规定的是个人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规定的是集体劳动方面的问题,只有当个人劳动关系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时,才在集体合同中规定。资本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是工会与雇主(或企业主联合会)之间签订的出卖劳动力的协议书。资本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是工人阶级斗争的产物。早期的集体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到20世纪初,资产阶级政府才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集体合同加以确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有新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劳动立法中都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是企业行政与工会组织在工人阶级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1918年7月列宁领导下的苏维埃政府颁布《关于确定工资定额(工资率)和劳动条件的集体合同的批准程序条例》;此后,将集体合同的各项规定综合载入1922年颁布的《苏俄劳动法典》,正式确立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一直把争取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作为与反动政府进行斗争的一项内容。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中规定:“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0月被迫颁布了《团体协约法》。在红色区域内。广泛推行了集体合同制,各个时期的劳动立法,均有集体合同的内容。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1950年6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由于劳资关系已不存在,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权限也愈渐集中,集体合同制度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些地区和企业恢复了集体合同制度。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都规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规定,工会不仅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而且也可以代表职工与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人、职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合同。分产业 (或者行业)集体合同和企业集体合同两类。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主要是义务性条款,一般有三类义务:一是企业行政和工会基层组织共同负担的一般性义务; 二是由行政方面承担的义务;三是由工会基层组织承担的义务。内容主要包括:各项计划、指标以及实施措施、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保护、劳动竞赛、劳动纪律、奖惩制度、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集体福利事业的具体措施,等。 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工会同企业就劳动条件和职工待遇等事项而达成的协议。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者联合起来同资本家斗争以改善劳动条件的产物。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还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内容。建国初期,我国在私营、国营和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也曾一度实行集体合同制。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劳动报酬、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生活福利等方面。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集体合同带有组织劳动、加强民主管理的性质,它规定的劳动条件和标准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基准。目前,全省有条件的企业正在进行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 ☚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 集体合同亦称 “劳动协议”、”团体协约”、“联合工作合同”等。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企业,是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反映。劳动者为了增强自己的力量,联合起来实行罢工运动,迫使资本家对工人作出某些临时性的让步。之后,他们推举工人代表和资本家签订集体合同,而不由个人规定出卖劳动力的条件。如俄国的第一个集体合同,就是在巴库工人罢工获得胜利后,于1904年12月签订的。当时,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了提高工资、缩短工作日等条件。 建国初期,我国为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在民族资本主义企业(或同一行业)的职工与资本家之间,根据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过劳动集体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雇佣和解雇手续、厂规、店规、工资、工作时间和假期、女工、童工问题以及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措施等问题。通过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对职工的剥削和压迫、保护了职工的权力。 过去,我国国营企业亦曾实行过集体合同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总的生产任务; 生产上行政与工会双方应保证的事项; 生产定额、工资制度和奖励处分办法、工作时间和假期、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具体措施等。 近年来,有的企业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明确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推行签订合同的办法,其中有的合同实际上具有集体合同的性质。 集体合同企业行政与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人、职员的物质生活而签订的合同。我国解放初期,为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的方针,由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和资本家双方代表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它对限制资本家对职工的剥削和压迫,保障职工权利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另外,当时在某些国营企业中也曾一度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集体合同对加强经济管理,明确有关方面责、权、利的关系,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作用。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特征表现在,第一,集体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集体合同不是哪一个组织所能随便签订的,当事人必须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荐的代表,另一方是与该工会组织有密切关系的企业; 第二,集体合同是一种集体性质的劳动协议; 第三,集体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具有不对等性; 对企业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承担法律责任;而工会在集体合同的义务中,不承担经济责任,不具有法律性质,属于道德和社会性质,只承担道德责任。这是集体合同与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所不同的重要特征;第四,集体合同的内容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仅不能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必须和国家对劳动工作的宏观调控计划相吻合,受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干预; 第五,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即缔结集体合同要按照法律法定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签订。 ☚ 集体协商 年薪制 ☛ 00001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