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实行职工保险制度
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省政府于1983年颁布了《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明确要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均应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职工保险制度,并对劳动保险基金的来源,职工退休退养的条件和待遇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劳动保险基金的来源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在交纳所得税前,每月按工资总额提取15%左右;收取管理费的单位,每月从管理费中提取10—15%;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在交纳所得税后,从纯利润中提取10%。
职工退休退养条件和待遇 1.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工种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2.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职工,因病、伤经医务部门鉴定,确定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10年的,也可以退休;3.连续工龄5年以上不满10年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退养处理;4.符合第一项或第二项者,每月发给退休金15元,连续工龄超过10年,按1年增加1元(超过6个月按1年,不足6个月按半年)计算,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35元;5.符合第三项者,由单位根据经济状况,每月发给10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即: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月工资,最高发6个月本人月工资。实行浮动工资的,由本单位按上述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发给。
劳动保险基金的使用 建立劳动保险基金的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因工伤、残者,由所在单位负责治疗,医疗费可以报销。治疗期在半年之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半年,因工负伤者按本人原工资70%发给,但最高月工资一般不得超过30元;因工残废者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但最高月工资一般不得超过40元;职工因工死亡,一次发给丧葬费100元,并按其所在单位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的金额发给一次性抚恤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元,救济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