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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除斥期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1) 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 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 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4) 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 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亦称“不变期间”。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当然消灭。如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期间届满而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此处“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会因为某种事实而产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从而使其期间变动的情况。因此,除斥期间又被称作“不变期间”。除斥期间与时效不同,主要表现在: (1) 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不同。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与原有民事法律关系对立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时效期间届满,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得到法律的肯定;除斥期间则是为了维护原有民事法律关系,除斥期间届满,原有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维持。(2) 构成的要件不同。时效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和该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的时间两个要件构成;除斥期间仅需时间经过一个要件即可构成。(3) 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时起算,取得时效从占有人公开、和平的占有他人财产之时起算;除斥期间不以权利人有权利而不行使或者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为条件,因此其起算点为权利成立之时。(4) 适用的对象、效果不同。时效制度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时效期间可以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这一期间是可以变化的;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期间届满的效果也不一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是义务人不履行抗辩权,实体权利不消灭,义务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而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依然有权受领义务人的履行;除斥期间届满,该项实体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义务人也不能放弃因期间届满带来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规定了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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