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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法规。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4日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4条。主要内容:陕甘宁边区政府由边区参议会选举委员13人,组成边区政府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加以委任。其中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边区政府受国民政府之管辖及边区参议会之监督,综理全边区政务,对边区行政得颁发命令,并得制定边区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增加人民负担、限制人身自由、确定行政区划及重要行政设施,须得边区参议会之核准或追认。对于所属各机关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销之。关于国民政府委托事项和边区参议会决议案之执行、选举、预决算、所属行政人员任免、地方部队咨调及督促所属军警负责地方治安、边区行政设施或变更、公产处分及边区公营事业筹划等,均须依边区政府委员会决议行之。边区政府下设秘书处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厅,并设保安司令部、保安处、审计处。于必要时得增设专管机关。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各厅设厅长1人,保安司令部设保安司令1人,各处设处长1人。各厅、部、处必要时得设副职,佐理各该厅、部、处事务。主席召集边区政府委员会,代表边区政府,执行政府委员会之决议案,监督全边区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处理边区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各厅、部、处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4日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4条。内容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由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选举委员组织边区政府委员会,边区政府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边区政府受边区参议会的监督,综理全边区政务,其职权有:对边区行政,得颁发命令,制定边区单行条例及规程;有权停止或撤销所属各机关的违背法令或不当的命令或处分;有权议决选举事项、执行边区参议会议决案事项、预算决算事项、所属行政人员任免事项、咨调地方部队及督促所属军警绥靖地方事项、边区行政设施或变更事项、处分公产或筹划边区公营事业事项和其他边区政府委员会认为应讨论的事项。此外,还对边区政府主席的职权、边区政府下设各厅、部、处及其掌理的事务作了规定。

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组织法规。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其中规定,边区政府由边区参议会选举13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人。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并受其监督。边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全边区行政事务,组织选举;执行边区参议会决议;颁布命令、制定单行条例和规程; 撤销所属各机关违背法令、逾越界线的命令或处分;以及决定与执行其他有关事项。边区政府主席召集边区政府委员会,代表边区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边区政府下设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保安处、审计处等部门,为了有利于当时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条例规定边区政府受国民政府的管辖,组成人员呈请国民政府任命,执行国民政府的委托事项等等,其实质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革命根据地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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