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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2条。主要内容:边区各县政府由县参议会选举县长1人,必要时加选副县长1人,委员6人至10人,组成县政府委员会。县长、县政府委员任期2年,连选连任。县政府受边区政府领导和县参议会的监督,行政分区各县分属各专署领导,综理全县行政事宜,在与边区政府法规不抵触前提下,得颁布单行法规,但须呈边区政府核准。有关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边区政府及主管机关令行事项、县参议会议决事项、县财政收支及经费的预决算、所属财务人员的任免及全县重要兴革事项等,都须经县政府委员会决定。县政府在县长领导下,设秘书室、第一科(掌管选举、抗战动员、干部管理、土地行政、劳资、租佃、卫生及民政事务)、第二科(掌理财政、税收、公产等)、第三科(掌理教育、文化建设)、第四科(掌理农工、水利、森林等经济建设事项)、第五科(管理粮食、仓库等)、审计员、保安科、保安大队部及司法处等机构。并得依边区政府及主管机关的命令及工作需要,设立各种性质的委员会,必要时可聘请当地党、军及民众团体、绅士参加;可召集区乡长联席会议,讨论本县行政事宜。1943年4月边区参议会对条例作了修正。县政府委员增加到8至11人,对机构则作了较大缩减,将三、四、五科的管理事项并入第一、二科,使机构更为精简,效率得以提高,任务也更加明确。


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2条。规定边区各县政府由县参议会选举县长1人(必要时加选副县长一人),委员6人至10人,组织县政府委员会,呈请边区政府加委;县政府受边区政府之领导、县参议会之监督,综理全县行政事宜,分区各县分受各专署之领导;县政府的职权;县政府下属各科、室、处及其职权,其中司法处受理各项民刑案件,在县长领导下进行审判,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等。该条例后来经过修正,于1943年4月25日颁布,称作《修正陕甘宁边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

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与活动的组织法规。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2条。其中规定边区各县政府由县参议会选举县长1人 (必要时设副县长1人)、委员6人至10人组成。任期2年。受边区政府领导,分区各县受各专署领导。对县参议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县政府下设科室处,分管有关事项。根据需要可设立委员会,并可聘请有关人士参加,共商本县行政事宜。在不与边区政府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亦可颁布单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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