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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名辞。元刑律讼格。上诉程序。即: 处刑之后,有理进行上诉,路府州县各级都维持原判,可到刑部或御史台上诉,刑部、御史台维持原审,可在皇帝乘舆经过时申诉。如果未向刑部或御史台上诉而直接拦帝乘舆申诉当论罪。《元史·刑法志》: “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行,经乘舆诉之,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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