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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明代公案。据《谳狱稿》载: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九月,直隶苏州府太仓州民李兰与陆冠伙同劫得路人银钱,陆冠亲兄陆衣不知,收受陆冠分与他的银子三十两。嘉靖二年案发,昆山县依“强盗后分赃律”判处陆衣徒刑。案结申报刑部核准。经会审,刑部认为陆衣系不知情而分脏,“其情未重”,免其徒刑,改发姑苏驿站摆站,期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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