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刑事条例❶关于陆军刑事犯罪及其处罚的军事法规。 ❷专指中国近代北洋政府颁布的关于惩治陆军犯罪的军事法规。中华民国4年 (1915年) 3月18日公布,中华民国7年 (1918年)、10年 (1921年) 两次修正。共2编103条。北洋政权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统治时期,军事独裁与镇压是这个政权的特点,它颁布过许多军事法律,作为镇压反抗、巩固政权的工具。陆军刑事条例是加强对军队控制的法律。它规定了条例适用范围、对象、执行刑罚的地点及原则。特别强调规定了对叛乱、擅权、辱职、抗命、暴行胁迫、诈伪、掠夺、逃亡、违令、破坏军用物、关于俘虏等犯罪的处罚。 陆军刑事条例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制定的军事法规。1915年3月18日公布,1918、1921年两次修正。共103条,分总则、分则两编,分则编列叛乱、擅权、辱职、抗命、暴行胁迫、侮辱、诈伪、掠夺、逃亡、军用物品破坏、违令等12章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