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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过失。附过,将其过失记录在案,作为一种处罚官员的形式。《唐明律合编》: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1考,纪录罪名,9年1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凡文武官犯私罪,笞40以下附过还职……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附过收赎……若未人流品及吏典有犯私笞40者,附过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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