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约定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特定的法律事实(事件或行为),它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1)须是当事人选定的而非法律或行为性质要求的事实; (2)须为尚未发生的,其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是能够引起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而不涉及行为内容的事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但在条件成就前,其效力实现与否处于可能状态。学理上将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随意条件和偶成条件等。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行为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执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一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在客观形势变化的情况下也能处在行为人期望的范围之内,行为人可以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设一定的条件,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执行效力的发生或者终止。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可以是延缓这一行为执行效力的延缓条件,也可以是终止这一行为的解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以使当事人能通过其附设的条件,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执行效力的发生或者终止,来满足自己的各种特殊需要,控制已经预见到的种种风险。但要注意: (1) 为保护行为人的合理预期,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行为人行使形成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附条件。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即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终止的民事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放弃权等。行使这种权利的行为无须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的配合即可发生效力。如果这样的行为附条件,则对相对人不公平,所以诸如放弃继承不能附条件、主张合同的抵销不能附条件等。(2) 带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能附条件,如收养行为。收养行为一旦实施,即可使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与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这样的行为附条件,无论延缓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对当事人的感情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也有悖公序良俗。(3)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何种条件,约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行为人双方的选择,而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着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或者失去,因此条件的成就与否应当顺其自然,而不应恶意的促使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对于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59条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附款 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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