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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国家《法经》之一。婆罗门教阿跋斯檀巴学派编纂,具有法典作用。约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左右。该法经规定了4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的不同义务和职业,以法律形式将种姓间不平等地位固定下来。婆罗门被视为享有特权的最高等级,首陀罗则是为高种姓服务的最低等级。首陀罗如果与前3个种姓平起平坐,应受鞭打,说了前3个种姓中正直人的坏话,应割掉舌头。此外,这部法经主张在儿子中平等分配遗产,反对长子有较大的继承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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