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通常简称 《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 或 《伦敦公约》。为保护海洋环境,敦促世界各国共同防止由于倾倒废物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12月29日在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签订,1975年8月30日生效。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将为实施公约所必要的措施应用于: 在其领土上登记的或悬挂其国旗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 在其领土上或领海内装载行将倾倒的物质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 在其管辖下的被认为是从事倾倒活动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各缔约国保证,在各主管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团体内,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下列物质污染而采取措施。包括油料在内的碳氢化合物及其废物; 并非为倾倒的目的而由船舶运送的其他有害或危险物质; 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包括源于船舶的各种来源的放射性污染物质; 化学和生物战争制剂; 由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相关的海上加工而直接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废物或其他物质。1985年9月6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85年12月15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1993年11月,我国参加了在伦敦召开的 《1972伦敦公约》 缔约国第16次协商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约附件的3项决议。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接受上述3项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