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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问辨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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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辨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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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批评程朱理学的著作。十卷。明高拱著。高拱(1512—1578),字肃卿,号中玄。河南新郑人。嘉靖时进士。隆庆时,曾任首辅,政绩卓然。神宗时,为宦官排挤,罢官归里,闭门著书,抑郁而终。学术思想上深受王廷相的影响。
关于“理气”关系,主张“理与气俱”,气是理的基础,“气聚则理聚”,“气散则理散”(卷八)。理、气是相互统一的,“气即是理,理即是气,不得以相离”(卷十)。“理”并非宇宙最高精神实体,而是事物的规律,指出:“物,气之为则理之具。有物必有则,是此气即此理也”(卷十)。批评了程朱的“理先事后”说,认为“夫理也者,事之理也,既无其事,理于何有”(卷三)。
伦理学上,在许多方面批判程朱。首先,反对程朱把“性”分为“义理之性”和“气质之性”,指出:“夫性一而已,将何者为气质之性?又将何者为义理之性乎……然气质之性,固在形气之中矣;而义理之性,乃不在形气中乎?不在形气之中,则将何所住著乎?”(卷十)严格区分了“性”和“理”两个概念:从外延看,“理”比“性”的外延大。“理”是泛指天下人物公共之理,而“性”只是指“人心所具之生理”;从内涵看,“性含灵而能应,理具体而无为。性存郛廓之中,厥惟恒秉;理随事物而在,各有不同”(卷二)。否定了程朱的“性即理”的说法。
其次,在“义”与“利”的关系上,认为“义”并不是离开“利”的空洞概念,而是公共利益的总和,“义利之分,惟在公私之判。苟出乎义,则利皆义也;苟出乎利,则义亦利也”(卷一)。指出“徒以不言利为高”的错误在于“不识义利、不辨公私”。
第三,在“义”与“力”的关系上,一方面主张“以义用力”,即“力”离不开“义”;若离开“义”,则“力”乃为“轻力”,即破坏力量。另一方面主张“以力成其义”,正义之举“必用力而后能济,则力皆义也”。总之,义、力二者并非绝对不相容,而是相辅相成的,“力”要以“义”为基础,“义”要以“力”为保证。
第四,在“理欲”关系上,主张“理欲不相立,人心无二用”(卷二),天理即在人欲中,绝无远离人欲的天理。批判了“存天理,去人欲”的观点,指出:“遏人欲即是存天理,岂一边存天理又一边遏人欲乎?”(卷二)主张给人的情欲以合理的道德地位。
认识论上,十分强调“闻见之知”在认识中的作用,辩证地阐述了“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的关系。指出:“闻见之知,乃德性之资;德性之知,为闻见之赐也。”(卷三)即“德性之知”并不是先验就有的,而是由善学好问而来的。认为“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五者乃是“择善固执之事,千古为学之正路也。条件分明,工夫分明”(卷二)。对王阳明的“良知之说”进行了批评。
历史观上,对历史循环论进行了批评,指出历史并不是按“三统”循环往复的,所谓“三统”说只是“后人附会之说也”(卷八)
方法论上,提出“经权”统一说。认为二者相须相成,“权”不离“经”,凡“经”皆“权”。指出:“经乃有定之权,权乃无定之经。无定也,而以求其定,其定乃正也。”(卷六)主张在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时,应该对问题作全面的考察(“圆”),切忌片面性(“方”);要从运动和联系中把握事物,避免孤立、静止地看问题,此即“圆而通”的方法。
收入《高文襄公集》,有明万历年间刊本和清康熙年间刊本。

☚ 学蔀通辨   胡子衡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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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卷。明高拱撰。高拱字肃卿,新郑(今属河南)人,嘉靖进士,官至文渊阁大学士。此书取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疑义,逐条辨驳,既有不少精到之见,也有一些推求不当之处。该书不以朱熹地位之高而苟同苟异,大胆辨难,独抒己见,足以成一家之言。高拱另有《春秋正旨》行世,《四库提要》已予著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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