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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重要刑事法規。律外有例,明初已然,憲宗成化時,朝臣曾有敦請修訂問刑條理之議。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由鴻臚寺少卿李鐩奏請删定,十三年刊行,共二百九十七條。世宗嘉靖二十七年(公元1548年)九月,刑部尚書喻茂堅建議重修。二十九年,刑部尚書顧應祥改定,爲三百七十六條。三十四年,刑部尚書何鰲奏請“增入九事”,共三百八十五條,下詔刊行。神宗萬曆十三年(公元1585年)經刑部尚書舒化等人重新编纂,成爲三百八十二條。至此,《問刑條例》終於定型。該條例極大豐富了《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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