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回坟案
长沙市小吴门外乌龟山为回坟山地。民国二十三年 (1934) 2月5日,清真寺“本寺” 乡老马文初、李辛耕因急需偿清万元债款,与正谊堂经理人吴家霖、胡迪忱立约,议价7700元银元出卖回坟山,由正谊堂预付银元4000元成交。市内穆斯林闻讯,即推举“客寺”、“金陵寺” 乡老马寿康、魏丕臣、张泽之、李恒为代表,向市法院起诉,申诉“本寺” 乡老与正谊堂立约出卖回坟山地为穆斯林所不容。市法院以 “民国二十三年度诉字第67号判决书” 判决该立约无效。是年宰牲节,“本寺”、“客寺”、“金陵寺”联席会议成立整理委员会,将法院判决书报长沙市政府备案,并通告正谊堂预付款由马文初负责,清真寺不予承认。民国二十五年 (1936),长沙市政府为修筑中山马路,通令回教徒于乌龟山迁坟。原举回民代表再向市政府请愿,要求免征回坟山地,未获允准。回民乃以湖南回教公会名义通告全国求援。此时,正谊堂向市府呈文,谓乌龟山早已立约属正谊堂所有,只因教内不和拖延未交,要求饬令了结,同时登报公启。市政府允予所请,于10月23日两次饬令清真寺限十日内向正谊堂交庄。10月29日派枪兵至乌龟山戒严,连夜掘坟。回民震惊,遍发《护墓宣告》传单,吁请社会声援。代表马寿康、高生俊等12人于11月13日跪列省主席何键公馆门前,挡道鸣冤,直陈市府政弊。何键派回族职员向叔昭出面慰问调解,并饬市府递市法院判决办理,不得越权受理,须另划山地作回民公墓。11月28日,市府邀请清真寺负责人共同勘定石板塘作回民公墓。同日,省府公告“保护回坟”,遂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