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召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入宫。长孙无忌忘记解下佩刀便直入皇宫,待其出宫时,守门校尉才发觉。在当时,臣子携带兵器入宫禁是很严重的事件,被视为对皇帝的不敬和威胁。案子上报给太宗后,太宗亦觉难办,因为长孙无忌是太宗长孙皇后之兄,太宗与他素来亲厚。便援用“八议”之法,召集大臣于朝堂,议此案如何处置。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道:“监门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宫,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可处徒刑三年,罚铜(铜钱)二十斤。”太宗欲从此议。大理少卿戴胄提出不同意见:“陛下若念无忌之功劳,便不由法司依法律处断,若依法律,仅罚铜是远远不够的。守门校尉因无忌而致罪,若论过失,二人一样。若一人生,一人死,有悖于情理。请对校尉也从轻发落。”最后,太宗在群臣广议的基础上,终于将长孙无忌与守门校尉皆免死。本案的审理过程,除了体现“八议”的宗旨外,还体现出“比事类推”的原则。所谓“比事类推”,就是当律书中对某种犯罪无直接适用条文时,可比照律书中之最接近的事条,量刑定罪。唐律中并无专讲误带兵器入宫禁的条文,而大臣所援引者,皆为《职制律》中的御前过误诸条,其中规定了以下过误及处罚:“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官绞;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者绞;诸御辜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以上过误与带刀入宫,虽事类不同,但都是对皇帝所犯的过失,性质是相同的,故可用来比附量刑。按唐律,上述过误都属“十恶”中的第六恶“大不敬”,而凡入十恶之罪者,不得援用八议的原则,集议减刑。但带刀入宫,律无正条,十恶也不载,只是与上述诸御前过误比附类推,故仍可进行八议。商议的结果是,长孙无忌并非故意带刀入宫,所犯又非十恶,可以免死,而守门校尉非八议之人,本不当免死,但戴胄等认为,二人所犯性质相同,一生一死,有悖情理,太宗乃采纳他们的意见,将二人皆赦免。 ☚ 戴胄断诈假官案 御马暴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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