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 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要求银行自有资本与总资产持久保持规定比例的管理制度。在该制度下,中央银行根据金融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调整银行自有资本与总资产的规定比例(亦称自有资本充足率),各银行必须按此比例执行,如未达到此比例,或是应减少总资产规模,或是应增加自有资本。80年代中期以前,各国中央银行对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偏重于数量管理,即用银行自有资本和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总资产的比例,衡量自有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 自有资本充足率=自有资本/总资产×100% 一般来说,各国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为5~7%。但是各国的金融管理者逐渐发现,偏重数量化管理的资本充足率制度忽视了对银行资产的风险管理,不管资产质量如何,只要够得上规定的自有资本与总资产比例,就算符合资本充足率标准。正是这种不重质量的管理方法,使得近年来银行资产结构中风险低、流动性高的资产日益下降;风险多,流动性差的资产逐渐增加。鉴于上述原因,1987年12月12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集12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就如何衡量和确定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的内容及标准等有关问题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确定了按资产风险程度不同的权数制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和方法。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征求银行界的意见,准备将协议内容在5年内分阶段在各主要西方国家实行,到1992年全部实现统一标准。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所有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各国银行执行以风险资产权数计算为基础的、统一的资本充足率。具体要求是: ❶把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按其风险程度分为下列4类:第1类为现金,包括在本国中央银行的存款、对本国中央银行的贷款和由本国政府担保的债权;第2类为银行同业存款或由本国银行担保的贷款;第3类为有抵押的房屋贷款等长期贷款;第4类为对私人公司、个人的贷款,1年期以上的对外国银行的债权和对外国政府的贷款。 ❷根据上述4类资产的不同风险程度,规定它们在银行总资产中的法定权数。第1类资产为无风险资产,法定权数为零;第2类资产为部分风险资产,法定权数为20%;第3类资产为一半风险资产,法定权数为50%;第4类资产为十足风险资产,法定权数为100%。 ❸按上述4类资产的法定权数,计算银行资产总额。例如,某家银行拥有第1类资产200元,第2类资产300元,第3类资产300元,第4类资产500元,则以风险资产权数计算为基础的银行总资产为:200×0%+300×20%+300×50%+500×100%=710(元) ❹到1990年,要求各国银行自有资本与按风险权数计算的总资产的比率达到7.25%,到1992年,达到8%。 巴塞尔协议创建的新的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是管理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一种有益尝试。它的主要优点是: ❶原有自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不鼓励银行多保存流动性强的资产和改善资产质量,对资产质量不同的银行实行同样的资本充足率。而新的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则按经营风险、资产结构的不同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经营风险越大的银行,其应持有的自有资本也相应越多;要想扩大经营规模,在不增加自有资本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增加风险性小的资产来进行。这样就从管理的角度鼓励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引导它们减少经营风险。 ❷新方法按照银行经营资产的风险程度,对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在结构上进行了重新划分,不仅为金融管理部门和检查部门提供了分析、确定银行资产质量的工具,还为银行对其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供了自我评价的标准。 目前许多国家,即使不是巴塞尔协议的签约国,都在追随巴塞尔协议的标准,相应修改本国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 ☚ 贷款管理法规 外资银行管理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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