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原则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准则。其内容包括: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即银行和企业单位在办理结算时须讲信用,按照经济合同或协议履约付款,按照各种结算方式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不得延缓或拒绝付款。(2)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即银行只是作为清算中介,接受收或付款单位的委托,为企业办理结算服务,不再具有退付扣款、扣收罚金、审批拒付、处理纠纷等行政监督职能。(3) 银行不予垫款。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的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而不负担垫付款项的责任。其实质是防止企业、单位在计划外占用银行信贷资金,以免打乱国家的资金和商品物资的分配计划。为了贯彻这一原则,银行规定在办理转帐结算时,必须做到将款项先从付款单位帐户付出,转入收款单位帐户后,收款单位才能支用。委托银行付款,单位只能在自己的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