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的简称。国务院于1986年1月7日颁布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全文分为“总则”,“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货币发行管理”,“利率管理”,“存款、贷款、结算管理”,“违法处理”和“附则”等,共计六十三条。它的主要内容概括为: (1)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并具体规定了其十二项职责; (2) 明确各专业银行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从事其分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并规定了它们的基本职能; (3) 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经中央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设立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它们业务经营活动的范围; (4) 对货币发行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存款原则、贷款审批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此外,还对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违法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综合的、系统的金融管理条例,是我国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管理行为的准则。银行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加强金融宏观控制,保证金融事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将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