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税款的计算与缴纳
银行在其业务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正确计算并按期缴纳各种税款。
银行缴纳的税款种类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调节税。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银行应缴纳的税款按下列依据计算缴纳:
❶营业税。以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为依据,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银行内部资金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资金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收入免征营业税,可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银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在市区的行处为7%;在县城、镇的行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行处为1%。
❸教育费附加。以银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教育费附加率1%计算缴纳。
❹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具体减除幅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❺车船使用税。按国务院规定的车船单位(吨位或辆)定额税额计算缴纳。
❻土地使用税。按银行使用土地的面积和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的不同地区每平方米定额税额计算缴纳。
❼印花税。按银行不同纳税凭证或帐薄性质和国家规定的比例税率或定额税额计算缴纳。其中:银行同企业签定的信贷合同按合同金额的0.5
贴花;银行的资金总帐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资金总额的5
贴花,以后年度更换新帐时,应按帐面结转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部分计税贴花;其他帐薄按件贴花5元。
❽所得税。以银行实现利润扣除利润留成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按55%的税率计算缴纳。
❾调节税。以银行实现利润扣除利润留成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按7%的税率计算缴纳。
银行税款的缴纳: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由独立核算的行处,按季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在银行损益中“税金”科目有关帐户列支。所得税、调节税由总行按财政部核批的计划分季预缴中央金库,年终决算后按实际利润清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