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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政治家。23岁时在新不伦瑞克从事法律工作,任检验遗嘱的法官和威斯特摩兰县的社会治安官员。4年后入选新不伦瑞克大会。不满当时的责任政府,主张谨慎改革,成为民众的代言人。1836年入选立法院。7年后进入行政院。1848年~1854年任政府领导,支持修建铁路,主张同美国实行互惠原则,参加了有关英属北美联盟的大会,拥护建立邦联的主张。1878年起任新不伦瑞克省的副总督。1880年2月6日在弗雷德里克顿市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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