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金银管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金银管理

国家对金银的经营、保管、进口、出口以及金银市场的管理。在中国,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1983年6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同年颁布的细则实施管理。主要内容: (1)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2)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3) 境内机构所持有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4)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但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5)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6)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7) 凡因生产、科研等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结余交回;(8)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经营单位不得超范围经营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9)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的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金银管理

国家依法对金银的收、支、存以及进口等实行计划与控制活动的总称。中国1949~1956年,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基本方针,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1956~1982年,实行统收统支、以收定支的管理办法。1983年6月15日,中国国务院公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共分7章35条,使金银管理政策法律化。198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金银管理

金银管理

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自1949年6月起,按照华东区行颁布的《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对全省的金银管理。此后国家又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金银管理的法规,主要有:195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62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配售管理,制止企业不合理使用、出售金银的报告》;198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施细则;198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这些法规的基本内容是:1. 国家对金银实施统一管理、统购统配,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2.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及从废料中回收金银,须经人民银行会同有关主管机关审批;3.人民银行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4.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5. 金银入境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出境须由人民银行出具证明。1949年以来,省内人民银行主要开展了金银收兑、金银配售、清理并审批与检查金银加工和销售三方面的金银管理。
1949年6月以前,安徽部分地区金银黑市交易和计价流通十分严重。6月以后,各地人民银行在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下,对严重投机者倒买倒卖和贩运的金银,实行强制收兑或没收归公。按照总行、华东区行指示的金银挂牌原则,牌价以当地黑市价打8~9折,稍低于沪、宁等地牌价,并适时调整,着重解决查获的金银收兑。经过集中打击和取缔,金银投机活动有所收敛,牌价至1949年底已与黑市价相差不多。1949年6月至1950年12月,从查缉的746起金银案件中收兑黄金、白银、银元分别占金银收兑的10%、2.1%和17.2%,黑市交易逐渐停止。1949年至1992年,全省共收兑黄金2.45万公斤、白银37.12万公斤、银元2283万枚。
1954年以前,各地只有个别市县的镶牙和银饰业需要金银,用量极少。因而直到1954年才正式执行金银配售报批手续和结报制度,当年仅有芜湖、蚌埠、合肥三市人民银行共配售黄金604克、白银628克,主要供应医院、镶牙店、小型机械工业。1955年至1957年,合肥金笔厂配金占全省黄金配售量的92%,银饰业和金笔厂配料占白银配售的90%。1958年至1960年,银饰业配售比重逐渐缩小,硝酸、仪表、电焊用银量增大。1961年至1965年的金银配售原则是:对统一布置任务的国防、机械、化工和内销、出口的金笔、陶瓷、徽墨等产品,既保证配售又严格控制,实行定额管理;一般工业、交通运输、医药卫生等需要,力求推行代用品;内销金银饰品和消费品一律停止配售。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对生产所需的金银原料计划管理削弱,但配售工作正常进行,主要解决军工的化工、机械、电子、采矿以及出口的徽墨、金笔等原料,严格控制民用。1977年起,扩大了中央下放企业和新建企业的配售范围,以后又增加了芜湖、合肥等地的镀金表、笔和蚌埠、铜陵等内销金饰品生产定点厂的配售项目,增大了电子、机电、冶炼、化工、感光剂的金银配售量。1992年还重点向芜湖铁画厂的新产品金银画配售原料。1949年至1992年,全省共配售黄金4164、公斤白银6.74万公斤。
1949年,全省从事银饰业者不下万人,大小银楼、银摊遍布城乡。同年5月,人民银行在几个主要城市调查,银楼分布情况是:合肥16家,多设在鼓楼、东大街、尚节楼一带;芜湖34家,多设在中二街一带;安庆29家,多设在国货街、倒扒狮、西门正街一带;蚌埠12家,多设在二马路一条街。县城及乡村多为银饰小摊。各地人民银行按照政府当时限制银饰业发展的政策,采取有计划地压缩和逐步淘汰银楼、银摊的方针,促其停业或帮助转营他业。至1955年省内私营银楼已不存在,尚存私营银饰摊贩319户,其中省辖市22户、县城196户、乡镇101户。其原料来源主要是私自就地收进农民旧饰杂银,少数从省外购进。1956年5月,省手工业生产联合社与人民银行联合规定:银饰业户数较多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银饰手工业生产社、组,已停业或报歇业者不予复出。在县城及城市的社、组,原料供应报计划经县、市联社同意,转同级人民银行核配;在农村集镇的可采用以新换旧或代客加工,新旧调换中多余银两可按银行收兑牌价付给现金。1961年5月,省人民银行又规定:严格取缔私设个体银饰摊贩,已批准设立的银饰业只准经营翻新修旧饰品,加工剩料按牌价售给银行。1966年非公营银饰品生产全部取消。1984年11月,轻工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蚌埠有色金属材料厂为生产内销金饰品的定点厂,金银原料由市人民银行逐级上报总行审批。同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铜陵市人民银行金属工艺厂,指定为内销金饰品定点生产厂。1985年上半年,根据国务院扩大金饰品销售的精神,芜湖铁画厂也经批准开始生产金饰品。1992年底,全省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金饰品零售企业共有242个。1991年11月,省人民银行在马鞍山市建立了金饰品检测中心,对全省市场金饰品成色进行权威检测。1992年9月对合肥等8个地、市的52个金饰品销售点进行了检查和情况通报。

☚ 经理国家金库   金融市场管理 ☛

金银管理Regulations on Gold and Silver

一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外汇政策需要,对金银生产、收购、配售、加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统称。

金银管理

国家对金银的经营、保管、输出、输入、储备及金银市场活动管理的总称。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例》,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银实施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
❶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❷境内机构所持有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❸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但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自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❹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溶销毁或占有。
❺凡因生产、科研等需要金银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❻申请经营 (包括加工、销售) 金银制品、包括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有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经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 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以供出口销售的带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
❼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携带或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检验放行。


金银管理

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外汇政策需要,对金银生产、收购、配售、加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中国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银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金银管理对于稳定金融,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外汇宏观管理政策的顺利实施,增加国家储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国家外汇管制的一步放松,金银管制政策也要相应调整,逐步向开放金银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金银资源的方向发展。

金银管理

金银管理regulations on gold and silver

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外汇政策需要,对金银生产、收购、配售、加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中国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银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金银管理对于稳定金融,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外汇宏观管理政策的顺利实施,增加国家储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国家外汇管制的进一步放松,金银管制政策也要相应调整,逐步向开放金银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金银资源的方向发展。

☚ 现金使用范围   金银管理范围 ☛
金银管理

金银管理

国家对金银的经营、保管、进口、出口以及对金银市场的管理。它是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以及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重要措施。在中国,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1983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对金银实施管理。其主要内容有:
❶金银的种类、包括: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等。
❷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❸境内机构所持有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❹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但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❺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❻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使用金银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❼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的金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❽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
❾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登记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❿国家给予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以及违反本条例予以处罚的有关规定。

☚ 地方币、旧人民币的收兑   黄金、白银、银元和有关折算率 ☛
金银管理

金银管理

国家对金银的经营、保管、输出、输入、储备及金银市场活动管理的总称。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银实施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 (1)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2) 境内机构所持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3)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但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自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4)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溶化销毁或占有。(5) 凡因生产、科研等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6) 申请经营 (包括加工、销售) 金银制品,包括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经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 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7)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携带或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检验放行。

☚ 银行稽核   金银收兑业务 ☛
00003082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19: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