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收购与配售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对未来一定时期金银收购与配售数量及对象所作的安排。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计划。按照1983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国家金银收购与配售计划;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凡因生产、科研等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金银收购与配售计划,按照年度和实物量,由中国人民银行编制。年度金银收购与配售的计划数量,主要根据全年金银生产计划、国家金银库存以及金银进口出口需要等情况,经过综合平衡后,预先予以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应汇总所辖机构报送的金银收购与配售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报送的金银交售与使用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向总行编报年度金银收购与配售计划。经总行审查之后,在批准下达的金银收购与配售数量之内掌握。收购计划要如数完成或超额完成,配售计划不得突破。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银的生产、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境内单位所持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对配售的金银,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审批计划,专项使用,结余全部交回,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