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金铭馆呈递封章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金铭馆呈递封章案 金铭馆呈递封章案此案发生在清朝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安徽省一读书人金铭馆“读书无成,曾经游幕,因闻嘉庆十八年间直隶等省有教匪滋事,并川省有啯匪担匪,豫省有掖刀匪,以及无籍贫民窝赌窝娼、斗殴滋事”。金铭馆认为发生这些动乱的根本原因是百姓饥寒交迫,无从谋生。他把恢复古代的井田制视为解决这些弊端的唯一方法,提出了官买私产为公产,再均分给百姓的建议。并考虑到官府经费有限,难以一下将天下私田买尽。又提出用确定田价的方法,发行钞票,作价给予田主,再分年征收田价,等征完后再销毁钞票。金铭馆就此列举出十利十弊,写成封摺,进京赴都察院呈递。案发后,经都察院审理,据查“原递摺内意在行公田以杜教匪,并无违悖字句。”“令其将匪及窝赌窝娼人指出姓名,该犯供称乡愚无知,呈递封章未能出何人”。都察院认为“金铭馆以乡曲小民,辄以复行井田等词呈递封章,虽无违悖字句,实属冒渎。”依据《大清律例》,呈递封章与上书陈言不同,而“该犯仅止条陈时务亦与告言入罪有间”,将金铭馆照“呈递封章如所告得实,本犯系平民照冲突仪仗律”判处杖一百徒三年之刑。因金铭馆父母年老,别无他子,将其“递籍查办”。都察院将案卷上奏,道光帝御批:“此案金铭馆擅递封章,本应治以应得之罪,姑念尚无违悖字句,著免其治罪,即行递解回籍,交该地方官严加管束”。 ☚ 谢杨氏殴砍伊姑案 军犯吕桐闻丧哀痛释放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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