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信贷计划
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年度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最高限额。是全社会信用规划的组成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和直接管理,并单独控制和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信贷计划分为信托贷款最高限额和委托贷款最高限额。
信托贷款最高限额。是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吸收1年及1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各类学会、基金会的基金,所自主确定项目和用途发放的贷款。
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要编制年度信托贷款计划,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汇总,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后,分别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托贷款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总行核定的信托贷款计划内,核批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贷款计划,并负责组织执行。全国性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贷款计划,委托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汇总、上报、核批和组织执行。
信托贷款计划包括的项目,主要有信托贷款、投资、贴息贷款、抵押贷款、票据贴现、金融租赁、其他贷款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即当年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金融租赁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当年增加的信托存款、发行债券和实收资本金之和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在年度之间进行调整。上述比例,1987年以前为60%,1988年调整为50%。
委托贷款最高限额。是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受托人身份,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项目和用途,用委托人的资金,代为发放和管理的投资或贷款。委托贷款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并逐级下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市、县分(支)行,由市、县分(支)行分配给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并负责组织执行、考核、监督、统计。用于固定资产的委托贷款,要由委托单位先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对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不下达存款计划。
在年度中间,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以调整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贷计划。